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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甲生前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債務;其於死前半年,因其長女丙結婚,而贈與嫁妝 80 萬元。甲死亡時,僅留下現金 60 萬元,且上述 100 萬元之債務尚未清償。倘甲之繼承人為長女丙與次女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應於 40 萬元之限度內,單獨對乙負擔清償責任
  • B 丙應於 100 萬元之限度內,單獨對乙負擔清償責任
  • C 丙丁應於 60 萬元之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 D 丙丁應於 100 萬元之限度內,對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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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債務人在臨終前幾天,故意將所有存款都以「嫁妝」或「創業基金」的名義送給子女,導致死後名下財產歸零,你認為法律為了平衡「繼承人的有限責任」與「債權人的權益」,會如何處理這些「剛送出去不久」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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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繼承編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考生對於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以及生前贈與視為遺產(Deemed Estate)法律效果的理解。

遺產清償範圍的法律擬制

雖然我國現行《民法》第 1148 條採取有限責任,原則上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為了防止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惡意脫產,依據**《民法》第 1148-1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繼承人之財產,在對債權人清償債務時,應「視為其所得遺產」。在本案中,甲在死前半年贈與長女丙的 80 萬元嫁妝,必須計入可供還債的財產範疇。因此,計算出的責任上限為現金 60 萬元加上贈與的 80 萬元,總計 $140$ 萬元。既然總遺產(140萬)大於債務(100萬),繼承人自然應在 100 萬元的額度內承擔全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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