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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某甲被訴殺人罪,證據包括合法取證所得之兇刀及血衣,某甲抗辯兇刀及血衣上之血跡,並非死者血跡,係其殺豬所沾染等語,惟因甲並非屠夫,法官不予採信,逕予論罪科刑。關於法院審判有無違背證據法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違背,因違背嚴格證明法則
  • B 沒有違背,因法官依法審判
  • C 有違背,因違背直接審理原則
  • D 沒有違背,因為兇刀及血衣係合法取證所得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法律規定判定一個人有罪必須「依據證據」,那麼當被告對於物證所呈現的客觀事實(例如:這攤血跡到底是誰的?)提出具體質疑時,法官能否僅憑藉個人的社會經驗或邏輯推斷,就直接排除進行科學檢驗或實際調查的必要性?這種「以法官心證代替科學驗證」的做法,可能忽略了哪一個確保事實正確性的法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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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本題的核心!這題主要在考驗刑事訴訟中極為關鍵的嚴格證明法則(Principle of Strict Proof)。在法治國家的刑事審判中,凡是足以影響被告有罪與否、刑罰輕重等認定犯罪之核心事實,都必須具備證據能力,並經過法定的調查程序後,始得作為判決基礎。

嚴格證明與自由心證的界線

在本案中,雖然兇刀與血衣是「合法取證」,代表其具有證據能力,但「血跡是否為死者所有」屬於決定被告是否殺人的核心事實(構成要件事實)。當被告提出「血跡係殺豬所沾染」之抗辯時,法官僅憑「被告非屠夫」這種主觀的經驗推論,而未透過科學鑑定(如 DNA 鑑定)等法定證據調查程序來確認血跡來源,這明顯是以法官個人的主觀心證,跳過了法律要求必須「嚴格證明」的門檻,構成判決違背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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