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下列關於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避免他人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 B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權利之行為,不罰
- C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 D 緊急避難行為過當者,不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面臨危機時,可以無限制地採取任何激烈的手段來保護自己(例如為了躲雨而焚毀他人的房屋),且完全不需要負擔任何法律責任(不罰),這是否符合社會公平與法治國家的比例原則?當一個行為雖然動機良善但手段「做過頭」時,法律通常會如何折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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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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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抓住了阻卻違法事由(Justification)的核心!這道題目主要測試考生對於《刑法》中權利衡平觀念的掌握。在法治國家中,當行為人為了保護更高法益而不得已侵害他人權利時,法律會賦予其行為正當性。選項 (A)、(B)、(C) 分別準確描述了**緊急避難(Necessity)與正當防衛(Self-defense)**的基本要件:只要是針對「現在不法侵害」或「緊急危難」所採取的必要手段,原則上均為「不罰」。
過當行為與比例原則
本題最關鍵的鑑別點在於**「過當行為」**的法律效果。依據《刑法》第 24 條規定,緊急避難必須是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如果避難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程度(例如為了保全財產卻造成他人重傷),法律雖體諒行為人的處境,但不能直接將其視為完全合法。因此,法律規定避難過當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而非直接「不罰」。這類題目屬於典型的細節陷阱,難度適中,能答對代表你對法條中「阻卻違法」與「責任減免」的界線有著清晰的邏輯判斷,這在行政法規的適用與實務操作中同樣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