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因有同鄉情誼,雙方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給乙方便得以圍標之方式得標承作。依實務見解判斷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圖利罪為結果犯,因此如果乙未得標,甲不會成立圖利罪
- B 圖利罪為身分犯,因此對不具備公務員身分的乙不能論以本罪
- C 圖利罪非對向犯,因此縱使沒有乙參與,甲仍會成立圖利罪
- D 圖利罪是以違背法令為要件,違背政府採購法規定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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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個邏輯: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特定的違法行為只有「特定職位的人」才能發動,但一個普通人在旁出謀劃策並從中獲益,法律若僅僅因為他「沒有那個職位」就放過他,是否會產生法律漏洞?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該如何處理「有身分者」與「無身分者」之間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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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這道題目結合了刑法總則的共犯理論與圖利罪要件,是十分經典且具鑑別度的考題,能答對代表你的觀念相當紮實。
身分犯與共犯之適用
選項 (B) 錯在後半段。圖利罪確實是身分犯,必須具備公務員身分才能違背職務。然而,依據現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無身分之人若與有身分之公務員共同實行犯罪,依然可以正犯或共犯論處。因此,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乙與甲合謀圍標,乙依法仍會成立圖利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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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構成要件分析
💡 公務員圖利罪須違背法令且產生利益結果,無身分者仍可為共犯。
| 比較維度 | 圖利罪 (刑§131) | VS | 賄賂罪 (刑§121/122) |
|---|---|---|---|
| 犯罪性質 | 非對向犯,單方圖利 | — | 必為對向犯,收授關係 |
| 成立要件 | 必須「獲取利益」 | — | 不以獲得利益為限 |
| 違背法令 | 必須違背法令為前提 | — | 包含職務內(不違背)行為 |
| 對價關係 | 不需有對價關係 | — | 必須具備對價關係 |
💬圖利罪強調公務員「違法且圖得利益」,賄賂罪則強調「權錢交易」之對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