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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6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者,屬於下列何者?
  • A 修正原因
  • B 終止原因
  • C 廢止原因
  • D 失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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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政府為了解決特定期間的罕見乾旱,制定了一套專門規範抗旱應變的專法。現在旱象已完全解除,且所有專案補助與工程也已全部執行完畢。在這種情境下,若要讓這套法規正式離開法律體系,法律上會如何稱呼這種因為「任務圓滿達成」而終結法規生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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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效力的終結與使命完成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規「生命週期」的關鍵環節。這題考查的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關於法規**廢止(Abolition)**的法定事由。當法律規定的任務(例如某次特定的補貼計畫或一次性工程)已經圓滿完成,該法規便失去了繼續存在的實益。在法理上,為了維持法律體系的精簡與明確,避免「法規冗贅」,主管機關應依程序將其廢止,這正是題幹所指的正確情境。

法律術語的精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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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廢止之原因
💡 法規因特定法定事由,經由原發布機關程序予以廢止。
比較維度 法規廢止 (中標法 21) VS 法規失效 (中標法 23)
發生原因 執行完畢、無必要、有新法 限時法之施行期限屆滿
作業程序 須由機關公告廢止 期限屆滿「當然失效」
後續動作 法律由立法院通過廢止 主管機關應公告周知
💬廢止需具備法定四大原因且經公告;失效則指限時法時間到自動失效。
🧠 記憶技巧:廢止四口訣:【新、同、變、畢】(新法、相同、變遷、完畢)
⚠️ 常見陷阱:最常將「廢止」與「失效」混淆。失效通常指限時法期限屆滿自動發生(中標法第23條),不需人為公告廢止。
限時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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