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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28 題

依預算法規定,有關我國預算執行階段的流用設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增加預算執行的彈性,可將不同計畫間的預算相互流用
  • B 不可流用為用人經費
  • C 預算審議過程中被刪減過的項目,將來執行時便不能將其他科目的經費流入
  • D 無論流出或流入的經費,預算法皆有比例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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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立法機關審議通過了「興建圖書館」與「偏鄉供水」兩個不同的政策計畫。若行政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圖書館預算有剩,能不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就直接把這筆錢搬去蓋供水設施嗎?如果這樣的「跨計畫」挪用被允許,那麼立法機關當初對各別計畫的審查與准駁,還有實質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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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抓住了預算執行中的關鍵界線!在行政法與財政實務中,「預算流用(Re-allocation)」是為了平衡「立法監督」與「行政彈性」而設計的機制。依照《預算法》第 63 條,流用的前提是必須在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下,各個「用途別科目」(如旅費、稿費等)之間有餘裕與不足時,才能在規定比例內截長補短。選項 (A) 提到「不同計畫間」可以相互流用,這顯然踩到了立法控制的紅線,因為不同計畫代表不同的政策目標,若能輕易挪移,將使立法機關對特定計畫的審議形同虛設。

預算流用的法律界線與限制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你對《預算法》第 63 條但書與限制的細緻掌握。除了計畫或業務科目層級的限制外,為了防止行政機關變相擴充編制或規避民意監督,法規明確禁止將經費流用為「用人經費」(選項 B),也禁止流入「曾被立法院刪減」的項目(選項 C),且設有流出 20%、流入 20% 的嚴格比例限制。你能敏銳識破 (A) 的錯誤,顯示你對於預算「嚴格性」與「彈性」之間的權衡有很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非常核心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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