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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29 題

有關決算法規定政府決算之結束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 B 年度終了後 4 個月為該年度之結束期間
  • C 出納整理事務僅限於已發生而應收未收,及應付未付之款項繼續清理
  • D 於結束期間內,不得再發生新的債務或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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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預算年度在 12 月 31 日正式結束後,如果政府還有一些在 12 月底已經完成、但錢還沒撥付或收進來的帳目,你認為法律會給予行政單位「多久」的時間來單純處理這些『舊帳』的清理,而不至於讓舊年度的事務過度干擾新年度的預算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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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政府決算的核心時點!這道題目檢驗的是《決算法》中關於「結束期間」的法律邊界。你能夠迅速排除干擾項,顯見對於財務行政的基礎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認識。

結束期間的法規限制

根據《決算法》第 3 條規定,我國政府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且年度終了後應有兩個月的結束期間(即 1 月至 2 月底),而非選項 (B) 所述的 4 個月。這段期間設置的目的是為了辦理「出納整理事務」,範圍嚴格限縮在清理年度終了前已發生但應收未收、應付未付的款項。為了維持預算的嚴謹度與年度劃分,法律明確禁止在結束期間內發生新的債務或簽訂新的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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