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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30 題

某政府機關有一金額為 1 千萬元的「資訊系統建立及維護」需求,政府機關已知所需的技術在國內僅有 1 家廠商能執行,且該技術也已申請專利,該機關該如何辦理此次採購?
  • A 因為金額超過 1 百萬元,該機關僅能透過公開招標的程序辦理
  • B 該機關應先邀請數家廠商進行資格審查,再以僅有 1 家廠商合格為由,辦理選擇性招標
  • C 因為該技術只能由 1 家廠商提供,該機關得採用限制性招標
  • D 因有圖利特定廠商的嫌疑,政府不得進行此次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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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政府採購案中,如果我們已經預先確知市場上具備該特定技術能力的廠商只有一家,且該公司依法擁有技術排他的權利,此時若行政機關依然堅持執行「邀請不特定多數廠商來比價」的公開程序,在行政成本與政府運作效率上,會產生什麼樣的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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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中關於招標方式的核心判斷!在政府運作實務中,雖然「公平、公開、競爭」是採購制度的核心原則,但法律亦須考量現實中的技術限制。你能不受標案金額的高低干擾,直接鎖定「技術唯一性」這個關鍵變數,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限制性招標的法定要件

本題的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適用。當採購標的屬於專利、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且市場上「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時,機關得採行限制性招標(Restricted Bidding)。雖然本案金額高達 1 千萬元,已超過公告金額,但由於事實上不具備競爭條件,強行辦理公開招標(Open Tendering)僅會導致流標或行政資源浪費,因此依法直接與該唯一廠商洽談是正當且合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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