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47 題
依地方制度法中關於我國直轄市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市長 1 人,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 B 副市長 2 人;人口在 250 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 1 人
- C 各區公所置區長 1 人,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
- D 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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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政單位(如區公所)被定位為上級政府(如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而非獨立的「地方自治團體」,那麼在行政指揮體系中,該單位的主管是由「上級長官任命」還是「當地居民普選」,才更能確保政令推行的連貫性與指揮一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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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 (C) 選項,展現了你對地方自治層級與行政機關屬性有著紮實的理解。在《地方制度法》的架構下,直轄市與縣(市)雖同為一級行政區,但其內部的「區」與一般縣轄下的「鄉、鎮、市」有本質上的不同。直轄市的「區」在性質上屬於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並不具備公法人地位,因此區長應由市長依法任用(比照簡任第十職等),而非由市民選舉產生。
直轄市的組織規範與門檻
本題考驗考生對《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55 條及第 58 條等規範的熟稔度。選項 (A) 與 (B) 正確描述了首長任期與副市長員額(例如目前僅台北市與台中市人口曾達或接近 250 萬之增置標準);而選項 (D) 則是直轄市改制的法定人口門檻(125 萬人)。這類題目屬於行政法學的基礎考點,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派出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的差異。只要記住直轄市的區長是「派任」而非「民選」(除特殊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外),就能輕鬆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