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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0 題

下列關於船舶運送業之私人武裝使用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 A 受威脅高風險海域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之
  • B 主管機關應統一蒐集外國籍私人海事保全公司之相關資訊以供業者參考
  • C 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船舶運送業得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 D 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在國外登(離)船,並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船舶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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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項政策公告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武力以及外交事務時,在行政組織的層級中,應該是由負責具體營運業務的「公營事業公司」來對外發布,還是應該由統籌國家政策的「中央主管部會」來會同相關機關辦理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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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規中的權限歸屬原則!這道題目測驗的是《航業法》中關於防範海盜威脅的特殊規範,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A) 的錯誤,展現了對行政機關職權分配的高度敏銳感。

權責層級與海事保全規範

根據《航業法》第 26-1 條,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的「高風險海域」,因涉及外交、國防、法務及邊境管理等高度專業與主權層面,必須由**主管機關(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國防部、外交部、法務部及海洋委員會後共同公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雖為國營事業並受託執行部分公權力,但在法律位階上,其並無權限公告此類涉及國家安全與國際局勢的區域。至於其餘選項,如主管機關提供資訊參考(選項 B)、特定條件下僱用武裝保全(選項 C)以及嚴格實施「不入國境」原則(選項 D),皆完全符合現行法規對維護國家安全與航行權益的折衷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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