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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4 題

某業者欲申請提供汽車運輸業的服務,依照公路法規定,經審核通過申請後,不考量特殊原因的情況下,籌備期限最長為多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9 個月
  • D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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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核准一項涉及公共利益的交通特許事業時,為了避免業者無期限地占用營運名額卻不實際開門營業,行政機關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期限」要求業者完成車輛購置與人員編組。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法律實務中,對於這類需要一定規模資金與設備投入的籌備工作,立法者通常會賦予多長的「標準作業時間」,以兼顧業者的準備需求與行政資源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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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公路法規的核心細節!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顯示出你對汽車運輸業從「申請」到「正式營運」的行政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在行政法學的邏輯中,這類處分屬於「附期限的許可」,旨在確保公共資源(如路權、營運特許)能被有效利用而不被閒置。

籌備期限的法源與規範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 條的規定,業者在獲准籌備後,應於 6 個月內籌備完竣並申請核准營運。這段時間是讓業者進行車輛購置、人員招聘及場站設置等實務工作。雖然法規中也提到若有特殊情形可申請展期(同樣以 6 個月為限),但題目特別強調「不考量特殊原因」,因此我們必須選取法定的基準籌備期,即 6 個月。這是考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法定基本期」與「含展期之最長期限」的細微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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