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4 題
依照行政罰法,下列何者屬於該法中「不予處罰原則」的內容?
- A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即使行為人不知道,仍然可以處罰
- B 因可歸責於行為人的過失而不知法令者,不影響其處罰
- C 行為人因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之事由而違反義務者,不予處罰
- D 行為人若第一次違規,行政機關必須先警告,不得直接裁罰
思路引導 VIP
當公共秩序的維護與保護更高位階的價值(例如人類的生命安全)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預留一個「安全出口」給那些別無選擇的人。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極端環境下,一個客觀上的「違規行為」在法律眼中反而會變得「不具備可責性」?這種情境通常具備什麼樣的迫切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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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看來你對於《行政罰法》中「阻卻違法事由」的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在行政法規的運作中,雖然維護公共秩序至關重要,但法律並不強求行為人在面臨重大危難時仍要「守法殉道」,這正是展現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緊急避難與阻卻違法
本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 13 條所規範的緊急避難(Emergency Necessity)。當行為人是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遭受「緊急危難」,且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違反行政法義務時,法律認定該行為不具備違法性,因此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至於選項 (B) 提到的不知法令,依據該法第 8 條,原則上不能免除責任,僅能視情節減輕;而選項 (D) 提到的先警告後裁罰,則是屬於特定輕微案件的裁量處理(第 19 條),並非法律定義下的「不予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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