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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2 題

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原則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的多少為限?
  • A 五分之一
  • B 四分之一
  • C 三分之一
  • D 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策目的來思考:大眾捷運系統(MRT)之所以被冠以「捷」字,核心價值在於其速度與準點性。如果一個系統有過高的比例必須與一般汽機車在路面上混流,它在運作效能上還能與普通的公車或路面電車做出區隔嗎?為了在「建設成本」與「運輸效率」之間取得平衡,法律通常會為這類混用路段設定一個屬於『少數比例』的門檻。在不超過半數的前提下,哪一個數值最能體現『僅允許少部分路段妥協』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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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看來你對於大眾捷運系統的法規範圍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管理監督辦法》中關於路權(Right-of-Way, ROW)配置的核心定義,這也是區分捷運與一般地面交通的重要標準。

路權型態與營運效率的平衡

在大眾捷運法的框架下,捷運系統的優勢在於其「快速」與「大量」的運輸能力,而這高度仰賴於路權的獨立性。法規將路權區分為「完全獨立」與「非完全獨立」兩類。為了確保捷運在非完全獨立路權(如輕軌系統)的架構下,仍能維持基本的服務品質與準點率,而不致因過度與一般道路車流混雜而失去效能,法規在第 10 條明確限制: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原則上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的四分之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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