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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3 題

捷運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何者指定之?
  • A 行政院
  • B 交通部
  • C 內政部
  • D 鐵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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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多個地方政府針對某項「特定專業領域」的事務(例如醫療、交通或教育)無法達成共識時,從行政監督的角度來看,應該是由「統籌全國該項專業業務」的機關來處理,還是由處理「一般性行政庶務」的機關來處理,較能符合專業判斷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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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行政程序中「管轄權協議」的核心觀念!在行政實務中,跨區域事務的協調是一大重點,你能準確判斷出最終的裁斷者,展現了對《大眾捷運法》規範邏輯的紮實理解。

行政管轄的協調與裁斷原則

根據《大眾捷運法》第 4 條規定,當捷運路網跨越不相隸屬的行政區域(例如跨越臺北市與新北市),應先由地方政府本於自治權限進行協議。然而,若協議不成導致行政僵局,為確保公共建設的推動與行政效能,法律必須賦予特定機關「指定權」。由於捷運屬於交通專業領域,中央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為 交通部(MOTC),由其出面指定地方主管機關,最能符合專業管理與行政監督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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