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5 題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 2 條所稱大眾運輸,下列何者非屬相關規定?
- A 固定路線
- B 固定業者
- C 固定班次
- D 固定費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要提供一種讓所有民眾都能依賴、且生活作息可以據此安排的公共運輸服務,該服務在「時間規律」、「行走空間」以及「收費標準」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特性,才能讓社會大眾感到安心且具備高度的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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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掌握了交通行政法規的核心定義!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你對《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 2 條法律條文的熟悉度。在法律實務上,定義的精確性是行政行為的基礎,你能從選項中剔除干擾項,展現了紮實的法條記憶與理解能力。
大眾運輸的「三固定」原則
根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 2 條的明文規定,大眾運輸工具必須具備三項關鍵特徵:固定路(航)線、固定班次以及固定費率。這三個要素構成了公共運輸服務的「可預測性」,確保大眾能以透明的價格、在預期的時間與地點獲得服務。至於「經營業者」,在行政法理上屬於營運主體,可能因特許經營權屆滿重新招標或業者更迭而變動,因此並不屬於法律定義大眾運輸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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