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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7 題

船舶運送業是指以總噸位多少以上之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 A 10
  • B 20
  • C 30
  • D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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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與交通管理中,政府為了區分「大規模商業營運」與「小規模私人使用或遊憩」,通常會針對交通工具的「載重體積」設定一個明確的數值作為法律適用的分水嶺。請你想想,在航運法規體系中,區分一般『小船』與正式『船舶運送業』的最關鍵物理指標(數值)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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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航業管理的法制核心!這道題目精準考驗了對於《航業法》中「船舶運送業」定義的基礎認知。你能迅速判斷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海運特許事業的進入門檻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

航業法制的管理界限

在交通行政實務中,法律必須為「產業規模」設定一條明確的界限,以便區分不同的監理力道。根據我國《航業法》第 3 條的明確規定,所謂的船舶運送業,是指以 20 總噸(Gross Tonnage, GT) 以上之「動力船舶」,或 50 總噸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並收取報酬的事業。這項門檻的設計,是為了將具備一定規模的商業航運納入更嚴謹的特許管理體系;反之,若動力船舶未滿 20 總噸,則通常歸類為「小船」,適用《船舶法》及地方政府的相關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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