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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 題

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行車事故,下列何者不是應做事項?
  • A 查明責任歸屬
  • B 蒐集資料調查研究
  • C 分析原因
  • D 採取預防措施

思路引導 VIP

當大眾捷運系統發生重大意外時,從政府管理的角度來看,營運公司最重要的目的是「確保同樣的意外不再發生」,而法律也會據此要求他們採取行動;相較之下,決定「到底是誰的錯、該賠多少錢」這種帶有裁決性質的行為,通常是交由哪個層級的單位來主持較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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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機構的安全管理義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節!在行政法規的邏輯中,營運機構的主要職責是確保服務的穩定與安全。根據《大眾捷運法》第 46 條規定,捷運營運機構對於行車事故的法定作為,核心在於蒐集資料調查研究原因以及採取預防措施。這些規範的立法目的,是希望機構能透過內部管理程序(Safety Management System),將事故經驗轉化為預防機制,從而落實公共運輸的安全維護義務。

行政權限與事實釐清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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