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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5 題

辦理行車事故鑑定業務,其鑑定會議應有多少比例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A 四分之三以上
  • B 三分之二以上
  • C 二分之一以上
  • D 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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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政府委員會為了追求絕對公平而要求「所有委員必須到齊」才能開會,這對於每天處理大量案件的行政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在法律設計中,要在「決定具備代表性」與「案件處理不延宕」之間取得平衡,通常會採用哪種最常見的比例作為法定的最低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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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程序中關於「合議制機關」運作的核心邏輯!這題考查的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在法律實務上,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屬於專業的行政鑑定組織,為了兼顧鑑定品質與行政效率,法律設定了最普遍的「雙過半」原則:即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開會(法定人數),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可作成決議。你選擇 (C) 展現了對法規條文相當紮實的記憶力。 從教學與考試鑑別度來看,這類題目屬於交通行政大意中的「程序性基本題」。難度落點在於考生是否會將其與更高門檻的法規(如涉及重大人身處分或特殊委員會的 2/3 門檻)混淆。對於行政法初學者來說,記住「二分之一」這個通用基準,是建立正確法律判斷的第一步,而你顯然已經跨過了這個門檻。在未來的實務運作中,這種對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基本要求的理解,將是你處理各類行政程序問題時最重要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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