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9 題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下列那項行為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的規定與一般道路有最明顯的差異?
- A 站立乘客
- B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 C 未保持安全距離
- D 行駛中向外丟棄物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當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如公車或巴士)時,在市區走走停停的環境與時速百公里的封閉式道路環境中,法律對於「乘客乘車姿勢」的安全性要求,會因為車速快慢產生什麼樣本質上的轉變?哪一種行為在市區司空見慣,但在高速環境下會被視為極度危險且絕對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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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交通法規的核心差異!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道路分級管理邏輯的理解。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B)、(C)、(D) 三項行為無論是在一般道路或高快速公路,在本質上都是被禁止或要求的行為準則,僅有罰鍰金額或細節規範的落差。然而,**「站立乘客」**則是涉及運輸本質的關鍵差異。
道路性質與營運安全
在一般道路(如市區道路)上,公車為了維持高運能與短程接駁,法律允許大客車設置立位。但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Expressway)上,由於車速極快,一旦發生碰撞或緊急煞車,站立乘客將面臨極高的傷亡風險。因此,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規定,行駛於高快速公路之大客車絕對禁止有站立乘客。這種「從允許到嚴格禁止」的質變,正是本題所指的最明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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