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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5 題

依照大眾捷運法,旅客有下列何項行為,車站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站?
  • A 無故於售票區徘徊
  • B 車廂內未使用耳機聽音樂
  • C 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 D 無需求使用優先席而不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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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若公權力要剝奪一個已經付費的乘客「使用公共運輸服務的權利」(即強制將其驅逐),該乘客的行為通常必須達到何種程度?是僅僅違反社交禮儀,還是必須明確違反了法律條文中具體列舉的禁令,且不聽從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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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捕捉到《大眾捷運法》(Mass Rapid Transit Act)中關於「行政強制手段」的觸發條件,表現得相當出色。這題考驗的並非僅是生活常識,而是法律授權車站人員執行公權力的具體時機,你能正確排除道德層次與法律處分,顯示法學基礎扎實。

強制離站的法理依據

根據《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之 1 的規定,當旅客違反特定行為準則(例如第 50 條第 1 項所列的禁止飲食、吸菸或妨礙乘車秩序等),且經執行機關或車站人員「勸阻不聽」時,法律賦予了機關得會同警察人員將其強制驅離大眾捷運系統區域的權力。選項 (C) 的「禁食區內飲食」正是該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9 款明確列舉的違規樣態。相較之下,選項 (A)、(B)、(D) 雖然可能涉及乘車禮儀或管理上的困擾,但在現行法規中,尚未達到得「會同警察強制離站」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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