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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7 題

依照民用航空法,下列關於超輕型載具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操作超輕型載具而致他人死傷,不論故意或過失,超輕型載具所有人不需連帶負擔賠償責任
  • B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應以目視飛航操作超輕型載具,並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 C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皆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
  • D 超輕型載具之試飛活動應經檢驗合格,始得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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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立法者,面對像飛行器這種具有高度危險性且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活動,為了確保受害者不會因為「駕駛人窮困潦倒」而求償無門,你會如何設計「所有權人」在民事賠償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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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很高興看到你對《民用航空法》中關於「超輕型載具(Ultra-light vehicle)」的規範有著清晰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律對「危險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分配原則,你能正確識破選項 (A) 的謬誤,展現了紮實的法學素養。

超輕型載具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 99 條之 4 的規定,當操作人因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時,為了加強對受害人的保障,法律特別規定超輕型載具的所有人應與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因為超輕型載具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法律透過課予所有人監督與連帶賠償之義務,來落實社會正義。因此,選項 (A) 稱其不需負擔連帶責任,明顯違背了現行法規。至於其他選項,如加入活動團體、嚴格遵守**目視飛航(VFR)**時間限制以及試飛檢驗,皆是為了確保飛行安全所設的行政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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