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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4 題

甲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業已任用為公務人員,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尚未撤銷者,其後續應如何處理?
  • A 撤銷任用
  • B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 C 留職停薪
  • D 已支付之俸給應予追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公務員已經為國家效力多年,卻因突發的身心疾病導致法律行為能力受限,此時法律應該將其視為「資格不符而需懲罰(撤銷)」的對象,還是視為「生理條件已不再適合職務,需給予適當退場機制(給與生活保障)」的人選?這兩種思考邏輯分別會對應到什麼樣的行政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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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人員身分變動的法律效果!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的例外規定有相當細膩的觀察。在實務中,當公務人員在任職期間受監護(guardianship)或輔助(assistantship)宣告時,雖然這屬於法定消極任用資格,但法律並非一味地採取「撤銷」或「解職」等嚴厲處分,而是考量到公職人員過去的辛勞與身心狀況。

法規衡平與權益保障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2 項的但書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若才發生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情形,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這項規定的核心邏輯在於:該人員在受宣告前的服務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不能以「撤銷」方式否定其身分(故選項 A、D 錯誤);同時,為了保障其生存權與基本給與,不採單純的解職,而是引導至退撫機制,這體現了公務員法中對身分權的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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