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 題
我國憲法層次的人事行政定義,下列何者正確?
- A 憲法規定行政院之掌理事項
- B 憲法規定考試院之掌理事項
- C 憲法規定立法院之掌理事項
- D 憲法規定人事行政總處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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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憶我國獨特的五權分立架構:在行政、立法、司法、監察之外,哪一個機關被設計成獨立行使職權,專門負責全國公務人員的選拔、考績與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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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結構的核心!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我國五權分立體制下,人事行政權力歸屬的法律位階理解。你能迅速選出正確選項,代表對憲法條文的熟悉度相當紮實。
憲法位階的人事職權歸屬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 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及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並掌理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這在法理上被視為「憲法層次」的人事行政定義。相對而言,選項 (D) 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Directorate-General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DGPA)雖是實務上重要的人事主管機關,但其法源依據主要是法律層級的組織法,隸屬於行政院而非憲法明定的五院職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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