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途徑?
- A 依法銓敘合格
- B 依法考試及格
- C 依法聘用合格
- D 依法升等合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在政府機關裡,有一群人是透過國家考試取得終身職保障,另一群人則是因應特定專案而簽署「定期合約」進來服務的。如果這兩者的法源依據和權利義務完全不同,哪一種身分最不符合我們法律上所說的『正式官職任用』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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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任用」與「聘用」這兩個在法制上截然不同的概念。
官法與契約法的分水嶺
在《公務人員任用法》(Civil Service Appointment Act)的架構下,取得任用資格(Qualification for Appointment)是進入常任文官體系的前提。依法考試及格(B)是目前最主要的管道;而針對已在職者,則可透過依法升等(D)或早期的銓敘合格(A)來取得或確認更高職等的任用資格。反觀選項(C)的「聘用人員」(Contracted Staff),其法律依據是《聘用人員條例》,性質上屬於「公法上契約關係」,主要是為了因應臨時性、專門性的工作需求。聘用人員並不具備正式官等,也無法依此取得常任公務員的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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