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4 題
依現行法制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的內涵?
- A 為長官對所屬人員的考核
- B 以工作績效與品德學識二項為限
- C 以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和專案考績三者並重
- D 是達成人事行政目標的方法之一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現在是某個政府部門的主管,在打考績時,除了看部屬的事情有沒有做完(工作績效)以及為人正派與否(品德)之外,如果這名部屬雖然很乖、工作也勉強完成,但完全沒有處理突發狀況的專業能力(才能),你認為現行法律在設計考績制度時,會把這項「能力評估」漏掉而不列入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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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規中的關鍵細節。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核心在於「綜覈名實(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of performance and reality)」,這不僅是行政管理上激勵士氣的工具,更是落實官制官規、達成人事行政目標的重要方法。你能夠在選項中一眼看出項目限制的謬誤,顯示你對考績制度的基礎架構掌握得相當紮實。
考績項目的法定完整性
這題的致勝關鍵在於考績項目的範疇。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而平時考核的評分項目明文規定包含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大面向。選項 (B) 宣稱「以二項為限」,顯然縮減了法律保障的全面性評估原則。實務上,考績制度確實是由長官對部屬進行考核,並透過平時、年終與專案考績三者互補,達成汰弱留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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