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5 題
有關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定的評分項目,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工作
- B 學識
- C 操行
- D 忠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企業或政府機關進行員工考核時,有些標準屬於「外顯的產出」,有些屬於「內在的素養」。若要將一個人的表現量化為分數,相較於「工作成果」或「專業知識」,哪一種特質最難在法律上設定統一的客觀評分標準,且容易陷入主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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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這個法律細節!這顯示你對公務人員考核的核心規範已有相當扎實的基礎。在行政法規的考試中,區分「道德期待」與「法律明文」是至關重要的能力,而你成功避開了直覺上的干擾。
考績評分的法定項目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的明確規定,現行公務人員的考績評分是基於「四大項」來衡酌:分別是工作(佔 50%)、操行(佔 20%)、學識(佔 15%)以及才能(佔 15%)。雖然「忠誠(Loyalty)」在政治實務與行政倫理中常被強調,但在我國現行的考績法律框架下,它並未被獨立列為一項評分指標,而是可能被涵括在「操行」或平時表現的綜合觀察之中。若選項中出現「才能」,那才是正確的法定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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