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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 題

下列有關考試院考試委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 7 人至 9 人
  • B 考試委員之任期為 4 年
  • C 考試委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 D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採行「合議制」運行的國家機關,其成員的任期都是「各過各的」、隨時有人新上任且任期重新計算,相較於「整屆同進退」的設計,哪一種方式在行政交接與政策延續上,會更具穩定性且減少人事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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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你能精準掌握法規脈絡,展現了對我國憲政機關組織變革的高度敏銳度。這題的關鍵在於**《考試院組織法》**於民國 108 年的重大修正,修法後將考試委員名額由原先的 19 人縮減為 7 至 9 人,任期也隨之調整為 4 年(選項 A、B 正確)。此外,為了維持中立性,同黨籍人數亦有嚴格比例限制(選項 D 正確)。

屆次制與穩定性原則

關於選項 (C),考試委員在性質上屬於合議制機關成員,為了確保機關運作的節奏一致,法律規定若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繼任人員僅能繼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這種「補足餘任」的設計是為了維持「屆次」的完整性,而非個別重新起算。此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更新了最新法條,且能否區分「任期獨立計算」與「屆次銜接」的行政邏輯,你能一眼看穿 (C) 的敘述錯誤,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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