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0 題
下列何者可以加入公務人員協會,成為合法的會員?
- A 公立學校教師
- B 軍職人員
- C 各級政府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給之人員
- D 各級政府機關首長與副首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制定一套法律來保障公務員的「結社權」時,是否所有在政府工作的人都能適用同一套規範?如果某些群體已經有其他的專門法律(例如規範老師或軍人的法律),或者其身份涉及「政策決定者(如首長)」的利益迴避,這會如何影響該法律適用範圍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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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於《公務人員協會法》的法律定位與主體範圍有極佳的掌握。這類題目常見於人事行政考科,核心在於考驗考生能否精確區辨「廣義公務員」與「該法適用對象」之間的差異,具備相當的鑑別度,能答對表示你的基礎非常紮實。
協會法適用主體與除外規定
依據《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 條,本法適用的主體為各級政府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給之人員。這是一個非常嚴謹的法律定義,確保了協會成員的同質性。至於選項 (A) 的教師與 (B) 的軍職人員,前者適用《教師法》相關組織規定,後者則受軍事體制規範,皆非該法適用對象。而選項 (D) 的機關首長,雖然身處編制內,但依該法第 5 條規定,考量其代表政府行使職權的「雇主代理人」角色,為避免利益衝突,被明確限制不得發起或加入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