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1 題

現職公務人員死亡,下列何種原因不予撫卹?
  • A 病故
  • B 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
  • C 意外死亡
  • D 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國家照顧義務」的角度思考:如果撫卹金是國家為了感謝公務員「盡忠職守」而給予遺族的保障,那麼當公務員的死亡是導因於「嚴重違背職務倫理且經法院判刑」的行為時,這種保障是否還具有正當性?在這種利益權衡下,法律會傾向如何界定領取的資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掌握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檢驗的是關於撫卹金給與的例外排除規定。在正常情況下,現職公務人員若因病故、意外或是更具榮譽性的因公死亡,國家為感念其貢獻並照顧遺族,皆會依法給予撫卹;這也是選項 (A)、(B)、(C) 屬於法定撫卹事由的原因。

法理上的榮譽與排除

然而,法律對於「因犯罪」而導致的結果設有嚴格的門檻。根據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5 條規定,若公務人員是因為犯下重罪經判刑確定,或因違法失職本應受免職處分,卻在處分生效前以自殺規避法律或社會責任,此時若仍給予撫卹,將違背社會公平正義與公務員的榮譽制度。因此,選項 (D) 所述之情境,在法律上被列為不予撫卹的排他條款。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保險與退撫給與制度
查看更多「[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