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1 題
現職公務人員死亡,下列何種原因不予撫卹?
- A 病故
- B 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
- C 意外死亡
- D 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國家照顧義務」的角度思考:如果撫卹金是國家為了感謝公務員「盡忠職守」而給予遺族的保障,那麼當公務員的死亡是導因於「嚴重違背職務倫理且經法院判刑」的行為時,這種保障是否還具有正當性?在這種利益權衡下,法律會傾向如何界定領取的資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掌握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檢驗的是關於撫卹金給與的例外排除規定。在正常情況下,現職公務人員若因病故、意外或是更具榮譽性的因公死亡,國家為感念其貢獻並照顧遺族,皆會依法給予撫卹;這也是選項 (A)、(B)、(C) 屬於法定撫卹事由的原因。
法理上的榮譽與排除
然而,法律對於「因犯罪」而導致的結果設有嚴格的門檻。根據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5 條規定,若公務人員是因為犯下重罪經判刑確定,或因違法失職本應受免職處分,卻在處分生效前以自殺規避法律或社會責任,此時若仍給予撫卹,將違背社會公平正義與公務員的榮譽制度。因此,選項 (D) 所述之情境,在法律上被列為不予撫卹的排他條款。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