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2 題
甲擔任公務人員滿 30 年後申請自願退休,在退休之前 3 年,甲與已經結婚 10 年之乙辦理離婚。有關甲之退休金之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雙方已經離婚滿 2 年以上,乙喪失退休金請求權
- B 乙應於知悉有退休金請求權時起,2 年後請求給付
- C 乙有權請求分配退休金總額之二分之一
- D 甲如認為分配比率顯失公平,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預設了一個「固定的分配比例」來處理財產爭議,但這個比例在某些特殊案例中(例如婚姻名存實亡或對方未盡義務)顯然會導致結果極度不正義,那麼在法治社會中,通常會保留哪一個權力機關,來擔任最後的「公平守護者」,針對個案進行比例的調整或免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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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關於「離異配偶退休金分配」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具備相當的鑑別度,考生往往只記得「一半」這個比例,卻容易忽略法律背後為了兼顧實質正義所設計的彈性機制。
比例分配與司法救濟機制
依據現行法規,離婚配偶分配退休金的權利,是基於配偶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的貢獻。在計算上,並非直接平分「總額」,而是以「婚姻存續期間占審定年資之比例」的二分之一為基準。然而,為了避免僵化的法律比例導致不公,法律特別設有**顯失公平(manifestly unfair)**的調節條款。當甲認為這樣的分配會對其退休生活造成過度負擔或極端不公時,依法可以聲請法院介入,裁定酌減或免除分配額,這正是選項 (D) 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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