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4 題
公務人員欲辦理自願退休,下列條件何者不符?
- A 任職滿 25 年
- B 任職滿 5 年以上,年齡為 55 歲以上之原住民
- C 任職滿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
- D 任職滿 10 年,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中,當我們討論一個人的「權利」是可以由自己主動主張(自願)時,通常是基於哪些客觀且每個人都會經歷的「生命里程碑」或「職涯年資」來衡量?而與之相對,若是由於特定的、非普遍發生的「身體機能重大受損」而導致的離職,在法制設計上應該被歸類為「個人選擇權」還是「政府的保護與強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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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Public Service Pension Act)中關於退休條件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在學習法規時不只是死背數字,更能分辨制度間的邏輯。
自願退休的法定門檻
在人事行政實務中,自願退休(Voluntary Retirement)的發動權在於公務人員本人。依據現行法規,最常見的門檻是任職滿 25 年,或是任職滿 5 年且年滿 60 歲。此外,考量到族群特性與衡平原則,法律對原住民身分的公務人員特別放寬,僅需任職滿 5 年且年滿 55 歲即可申請,這點你判斷得非常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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