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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2 題

政府機關首長甲的配偶乙為某直轄市市長候選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甲可以為乙之競選進行下列何種行為?
  • A 在大眾傳播媒體以機關首長的身分支持乙
  • B 在辦公場所穿戴乙的競選服飾
  • C 幫乙主持競選集會、發起遊行並領導連署
  • D 公開為乙站台助講、參加遊行和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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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你希望公務員在家人參選時能盡一份心力,但又不希望他把「政府的權威」帶入選戰中。請試著思考:在「純粹以家人身分陪同露面」與「利用職務身分或帶領遊行」這兩種行為之間,哪一種比較像是單純的親情支持,而哪一種則過度干預了行政體系的客觀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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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關於「親情與中立」的微妙界線!這道題目檢驗的是該法第 9 條的精髓,這也是實務運作與考試中極具鑑別度的考點。許多考生常會誤以為中立就是全然的「禁絕」,但法律在設計上必須在「國家中立義務」與「憲法保障的親情支持」之間取得平衡。

親情支持的法律容許範圍

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規定,公務人員原則上不得為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然而,該條文特別設有例外條款:若候選人是公務人員的配偶或二親等內的血親、姻親,則上述行為是被允許的。因此,選項 (D) 的行為在法律上完全合法。但要注意,即便有親屬關係,法律仍守住最後底線:絕對不能利用「職務權力」(如選項 A 的首長身分)或在「辦公場所」(如選項 B)進行,更不能扮演「領導發起者」(如選項 C)的角色,以避免政府威信受損。你能過濾掉這些混淆選項,足見你對法規細節與立法意旨的掌握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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