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3 題
下列關於非擔任首長職務之公務員兼職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 B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社會公益業務者,應經上級機關同意
- C 公務員兼任教學職務,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 D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職務,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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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規中,當我們要判斷一個公務員的個人行為(例如請假或兼職)是否會影響日常業務時,你認為由「最清楚他工作內容的直屬服務機關」來決定,還是交由層級更高、距離較遠的「上級主管機關」來審核,才更符合行政效能與就近監督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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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兼職規範的核心邏輯!在公務員體系中,為了確保公職的廉潔與效率,法律對兼職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態度。這道題目能選對,代表你對行政機關的層級授權有非常清晰的認識。
公務員兼職的權責劃分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研究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職務(如社會公益業務),應經由「服務機關」同意。選項 (B) 的陷阱在於將權責單位誤植為「上級機關」。在行政法理上,服務機關身為用人單位,最了解公務員的日常工作負荷與兼職內容是否產生利益衝突,因此法律賦予服務機關裁量權,而非事事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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