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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8 題

主管機關對於先受停止職務之所屬公務員,於下列何種情況下,雖停止職務事由已消滅,仍不得許其復職?
  • A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 B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 C 未經懲戒法院判決者
  • D 經懲戒法院判決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以外之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因為某些行政或司法程序被「暫時」停止職務,若程序結束後,法律卻規定他「絕對不能」回到崗位,這通常是因為他身上多了一種什麼樣的「法律效果」?這個法律效果是否會導致他從根本上失去了擔任公職的『法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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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保障與任用資格的連動性

同學能精準選出選項 (A),顯示你對於公務員身分保障與「任用限制」的連動關係有相當深刻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能否區分「程序性的職務暫停」與「實體公務員身分的喪失」。在行政法實務中,停職(Suspension from Duty)僅是暫時停止職務權限,一旦停職原因(如羈押或通緝)消失,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益,機關原則上應准予復職。

褫奪公權對公職身分的絕對阻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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