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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 題

勞工因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所生之不當勞動行為爭議,得向下列何機關申請裁決?
  • A 勞動部
  • B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C 行政院
  • D 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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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類勞資紛爭的判定涉及極高的法律專業性,且為了確保全國判斷標準的一致性,而不宜交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時,這類案件通常會指定由行政體系中哪一個層級的主管機關來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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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恭喜你順利拿下分數! 關於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的救濟途徑,這是勞動法規中非常核心的觀念。依據《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若對勞工參與工會等活動而為解僱、降調或減薪者,該不利處分無效。當勞工遇到這類爭議時,為了迅速恢復集體勞資關係的運作,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規定,得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而在我國的行政體系中,勞工行政的中央主管機關正是「勞動部」,故由其下設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專責處理。 這道題目的難度屬於基礎題,主要鑑別考生是否清楚勞資爭議救濟程序的「管轄層級」。不少初學者常將其與一般勞資爭議在「地方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進行調解的情形混淆。你能精準指出「裁決」是隸屬於中央的勞動部管轄,顯示你對勞動行政體系的權限劃分已有扎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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