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0 題
團體協約之期限,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 1 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應於 3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 B 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
- C 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 3 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 3 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
- D 團體協約定期期滿,未另訂新約者,視為不定期團體協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護勞工的法治精神下,如果一份有期限的契約到期了,但勞資雙方還沒談妥新約,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既不讓原本約定好的「保障待遇」在到期當天立刻消失,又不至於讓整份包含行政義務的合約被強制無限期延長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選 (D) 完全正確!看來你對《團體協約法》中關於期限與效力的規範掌握得很扎實。
協約期限與延續效力
我們來梳理一下這題的核心觀念。依據現行《團體協約法》第26條規定,團體協約可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選項 B)。針對不同期限,法律也設有配套: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依第27條,超過3年未完成時視為3年(選項 C);若是「不定期」,依第31條,簽訂滿1年後可隨時終止,但需於3個月前書面通知(選項 A)。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