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0 題
團體協約之期限,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 1 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應於 3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 B 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
- C 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 3 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 3 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
- D 團體協約定期期滿,未另訂新約者,視為不定期團體協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護勞工的法治精神下,如果一份有期限的契約到期了,但勞資雙方還沒談妥新約,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既不讓原本約定好的「保障待遇」在到期當天立刻消失,又不至於讓整份包含行政義務的合約被強制無限期延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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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你選 (C) 可惜了,我們一起來釐清這當中的法理細節。
協約期限與法律效果
依《團體協約法》第26條規定,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針對以完成工作為期限者,依同法第29條,法律為避免關係懸而未決,明確規定逾 3 年未完成者「視為以 3 年為期限」,因此選項 (C) 的敘述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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