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2 題
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B 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
- C 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 D 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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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勞資雙方爭執的是「已經存在的法律規定(如法律有沒有規定要發加班費)」與「未來想要爭取的福利(如明年起全面調薪 5%)」時,哪一種爭議的解決結果聽起來更像是一個『法律審判的結果』,而哪一種更像是一份由專家代筆寫下的『雙方協議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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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性質的細微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在仲裁判斷後的法效力。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7 條中,立法者針對不同性質的爭議給予了不同的制度定位。
權利與調整事項的效力區辨
針對權利事項(如工資給付、資遣費爭議),因涉及既有法律權利義務的釐清,性質上接近司法裁判,故其仲裁判斷在當事人間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然而,選項 (B) 所描述的「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其實是針對調整事項(如要求加薪、減少工時)爭議之仲裁判斷所賦予的效力。由於調整事項涉及的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與勞動條件的設定,本質上屬於當事人自治範疇的延伸,因此法律將其擬制為「契約」,用以規範未來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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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判斷效力
💡 區分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仲裁判斷法律效力差異
| 比較維度 | 權利事項仲裁 | VS | 調整事項仲裁 |
|---|---|---|---|
| 法律效力 | 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 | — | 視為當事人間之契約 |
| 爭議性質 | 既有法令或契約權利 | — | 勞動條件之主張或變更 |
| 救濟/後果 | 可提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 — | 禁止再為爭議行為 |
💬權利事項具高度法律強制性,調整事項則重在建立新的勞動條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