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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3 題

有關於勞工受僱試用期間之論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勞工於試用期間,如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之事由,仍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無須等待試用期滿
  • B 試用期間為定期勞動契約,除有重大事由外,雇主必須待試用期滿,始得終止契約
  • C 試用期間,雇主認定勞工工作不能勝任,無須經由評定,即可於試用期滿前,終止勞動契約
  • D 試用期間以 40 天為原則,最長不得逾越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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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在一個契約關係的「初期觀察階段」,一方突然發生了極其嚴重的違約行為(例如刑事犯罪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法律是否會強迫受害者必須忍耐到「觀察期結束」才能解除關係?或者,這類重大的違約事由是否應具備優先處理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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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勞動法中「試用期」的法律本質!這題測驗的是勞工與雇主在試用期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雖然《勞動基準法》目前已刪除關於試用期的條文,但實務上仍承認其效力。當勞工在試用期間發生如嚴重侮辱、暴力行為或無故曠職等符合《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的事由時,雇主基於企業秩序之維護,自然得行使懲戒性終止權,而不受試用期滿之限制。

試用期間的法律性質與迷思

許多考生會誤認試用期是「法律真空期」,或是被錯誤的數字(如早期行政命令中的 40 天)所誤導。事實上,目前的規範採「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雙方可自行約定長度,因此選項 (D) 錯誤。至於選項 (B) 與 (C),試用期通常屬於正式勞動契約的前奏,並非單純的定期契約;且雇主終止契約時,仍須基於勞工**「不適格」**之主觀評定,並非完全無需理由或評定即可任意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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