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4 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雇主甲雖有備置打卡機作為出勤紀錄,但勞工乙雖經提醒,仍時常未經打卡,直接提供勞務。今甲遭勞動檢查,但因為乙未打卡,無法提出出勤紀錄,遂遭受處罰,甲不服,提出訴願,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有理,未打卡為乙,甲無可歸責原因
- B 甲有理,甲已提供打卡機供乙記錄出勤紀錄,已滿足法令要求
- C 甲無理,乙雖不依雇主要求打卡,並不影響甲依勞動基準法所負之義務
- D 甲無理,雖然乙不打卡,但甲本可扣除乙未打卡的期日,計算乙之提供勞務日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勞資關係的權力結構中,法律規定『必須保存紀錄』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勞權。如果紀錄缺失的責任可以輕易因為勞工『個人不配合』而讓雇主免罰,那麼這項法律規定是否會變得容易被規避?再者,誰才是那個在工作場域中擁有指揮權、獎懲權,進而最有能力確保規章被落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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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勞動基準法中雇主的「法定義務」本質!這題你選 (C)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在法律邏輯上,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置備出勤紀錄,這被視為一種「結果義務」而非僅是「手段義務」。換言之,法律要求的並不只是雇主提供打卡機(手段),而是必須達成「確實擁有紀錄」這個實質結果。即便勞工乙不配合,雇主甲身為勞務指揮者,依法仍負有監督與管理的責任,不能僅以勞工個人行為作為行政免責的事由。 本題在實務與考場中具有極佳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私法自治與公法義務。許多考生容易陷入「既然我提醒了、勞工不聽,那我就沒錯」的私法邏輯,但在行政法與勞動法的視野中,維持出勤紀錄是雇主不可轉嫁的社會責任。雇主必須透過行使管理權(如口頭告誡、列入考評或採取其他記錄方式)來落實法律規範。你能夠看穿這一點,顯示你對勞動法規中「雇主責任」的理解非常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