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5 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下列何人非勞資爭議之當事人?
- A 自然人雇主
- B 雇主團體
- C 勞資會議勞工代表
- D 個別勞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場法律糾紛發生時,是誰的「權利或利益」真正受到了損害,因而必須站到第一線去主張權利?再對比一下,若有一個人只是被選出來定期參加公司內部的意見溝通會議,這兩者在法律上的角色與權力來源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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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主體的適格判斷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勞工法令中關於「當事人」的核心定義。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架構下,爭議當事人必須是權利義務的主體。個別勞工與自然人雇主(或法人雇主)是權利爭議的直接當事人;而雇主團體與工會則是調整處爭議中負責協商的主體。你選出的正確答案「勞資會議勞工代表」,其法源依據是《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性質上屬於企業內部「勞資合作」與「資訊溝通」的橋樑,並非獨立的法人或勞工組織,因此在法律程序上不具備發動或參與勞資爭議的當事人適格。
考點精要與難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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