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而得提繳退休金之人?
- A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 B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 C 受委任工作者
- D 外國籍之勞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制)與勞保年金的最大差異在於其「福利性質」與「帳戶所有權」。如果一項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保障「本國國民」的長期退休生活,使其退休金不因頻繁換工作而消失,那麼對於「非國民」或「流動性較高的外籍人士」,法律通常會如何設定適用門檻?與本國國民結婚或取得永久居留身分的外國人,與一般的短期外籍工作者在法律上的「定著性」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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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勞工退休金條例》(俗稱勞退新制)的適用主體!這道題目檢驗的是你對「強制提繳」與「自願提繳」範疇的辨析能力,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勞工退休制度的法律框架有著清晰的理解。
勞退新制的自願提繳範疇
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設計中,為了擴大保障範圍,法律允許特定身分者得「自願」提繳退休金。根據該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受委任工作者(如經理人)以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皆被納入「得」提繳退休金的對象。這些對象雖非法律強制的強制對象,但為了其老年經濟安全,政府開放其在自願的前提下參與個人專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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