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7 題
死亡勞工甲之兄乙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7 條之規定,以其遺屬身分,申請請領勞工退休金,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戶籍資料所示,其生前雖未結婚,然認領非婚生子女丙為子,乙得與丙共同請領
- B 甲戶籍資料所示,其生前雖未結婚,然認領非婚生子女丙為子,乙無法請領
- C 甲戶籍資料所示,其生前雖未結婚,然認領非婚生子女丙為子,惟丙既非婚生,無請領權利
- D 乙為兄長,並非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7 條規定得請領退休金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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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法律為了保障勞工最親近的家屬,設計了一套「先來後到」的優先順序表,那麼當一位勞工依法「認領」了一名孩子後,這個孩子在法律圖譜上的位置,會比勞工的親兄弟姊妹更靠近「核心」還是更遠離呢?如果核心位置已經有人站了,後方的人還有機會領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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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請領順位的排他性原則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位階的細節!這題的核心在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7 條所規定的遺屬請領順位。在法律設計上,請領順序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說,只要前一順位的人員存在,後順位者便不具備請領權利。本案中,第一順位為「配偶及子女」,而兄弟姊妹(乙)則排在第五順位,兩者位階懸殊。
認領之法律效力與實務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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