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8 題
甲受僱於乙,面試時曾詢問甲是否有懷孕計畫,甲回答短期內無計畫。受僱後約定試用期間 6 個月,剛滿 2 個月,甲告知乙懷孕,乙旋即以甲工作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契約,是否有理?
- A 乙無理,乙既然知道甲懷孕,則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 B 乙無理,雖然乙仍得解僱甲,但仍須舉證終止契約,並非因為知悉甲懷孕
- C 乙有理,面試時曾詢問過甲,甲有給予虛偽意思表示之行為
- D 乙有理,甲確實有工作不能勝任,且於試用期間,終止契約為乙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法官,看到一位員工在入職兩個月、剛開口向主管報喜懷孕的隔天,就被公司以「表現不佳」為由解雇,你會如何要求雇主解釋這個「時間點的巧合」?在法律上,誰應該負擔更多責任來證明這不是一場刻意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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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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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別歧視與雇主的舉證責任
你能準確選出 (B),代表你對**性別平等工作法(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Act)**中關於「懷孕歧視」的法理有相當深刻的理解。本題的核心衝突點在於:雇主雖然在「試用期間」擁有較寬鬆的契約終止權,但這項權利絕不能凌駕於性別平等法規之上。當勞工剛告知懷孕,雇主旋即以「不能勝任(incompetence)」為由解僱,在時機點上具備高度的歧視推論空間。
法律上的平衡與證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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