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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所訂,雇主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所應遵守之規定?
  • A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 B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未逾合理範圍
  • C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
  • D 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允許雇主僅因為「公司有秘密怕外洩」,就能合法地強迫員工契約期滿前不准辭職,這與「因為公司額外花大錢送你去進修,所以要求你留下來服務一陣子」相比,哪一種邏輯更像是為了彌補雇主已支出的實質成本?而哪一種逻辑則應該放在『離職後』的行為約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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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間的細微差異。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試《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關於「最低服務年限(Minimum service period)」的成立要件,你能不受干擾選項影響,代表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最低服務年限的合法性基準

在勞動法理中,為了保護勞工的辭職權與勞動自由,雇主要求勞工承諾服務年限必須具備高度的正當性。根據法規,這通常建立在兩個核心支柱上:一是雇主為勞工支出了專業技術培訓(Professional training)的費用,二是雇主為了讓勞工留任而提供了合理補償(Reasonable compensation)。選項 (A)、(B)、(D) 正是這些要件的體現。而選項 (C) 提到的「營業秘密(Trade secret)」,雖然也是雇主重要的權利,但它在法律上主要是《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規範「離職後競業禁止(Non-compete clause)」的合法要件,而非要求員工「必須待滿幾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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