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2 題
有關於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職工福利金敘述,何者錯誤?
- A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
- B 職工福利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C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D 職工福利金不得沒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來思考:既然這筆錢的目的是為了增進職工福祉,且資金來源包含職工薪津的提扣,那麼在決定這筆錢怎麼花、如何管理的委員會中,為了確保勞工的意志能夠被貫徹並防止資方壟斷決定權,法律設定的勞方代表比例,應該會比一般的「過半數」要求更高、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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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職工福利金制度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子法的細節掌握度。在勞工行政的實務中,為了確保職工福利金能真正落實於員工福祉,法律賦予了它高度的地位,包含優先受清償權(保障資金不因企業債務消失)與不得沒收或扣押的特性;同時,強制要求公、私營組織皆須依法提撥,這正是選項 (A)、(B)、(D) 均屬正確的原因。
民主代表比例與保障機制
本題最具鑑別度的考點在於職工福利委員會(Employee Welfare Committee)的組成比例。這是一個相當細微但重要的法規門檻。根據相關組織規程,若組織內部設有工會,則工會推選的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而非選項 (C) 所稱的二分之一。這項規範的背後精神,是為了強化勞方在福利金管理上的主導權與監督權,避免資方過度干預。你能敏銳地辨識出這個比例數值的落差,顯示你對「勞權自主性」的立法邏輯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勞工法規考試中是區分程度的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