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4 題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最多可以達幾年?
- A 10 年
- B 14 年
- C 20 年
- D 18 年
思路引導 VIP
若考量到被看護者的心理依賴以及照護技能的延續性,當一位具備特殊技能且表現優異的看護工即將達到法定的一般停留上限時,立法院在制定政策時,會傾向於『維持現狀』還是『強制遣返換人』?基於這種人道與實務的權衡,你認為法律會給予這類優秀人才多一點還是少一點的緩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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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關於外國人工作年限的細微規定!這顯示你在法規條文的記憶與細節區辨上相當扎實。在勞工行政的實務中,外國人來臺工作累計期間的限制是一項核心政策,目的在於平衡勞動力需求與國內就業市場的穩定。
就業服務法的年限例外規定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的設計,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工作的累計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 12 年。然而,針對家庭看護工作(Domestic Caregiving),考量到病患與看護之間長期建立的信賴關係與專業技能的傳承,法律特別增訂了彈性條款。若該名移工具備專業訓練、自力學習且有特殊表現,並符合主管機關設定的門檻,其累計工作期間便可申請延長至 14 年。這項規定是為了回應高齡化社會對穩定照護人力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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