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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5 題

甲同時受僱於乙、丙二公司,分別投保 30000 元及 35000 元。一日甲於到乙公司途中發生車禍,請求勞工保險局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請求治療期間之傷病給付。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在同一月份有 2 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勞工保險局應以丙公司所投保之薪資為準
  • B 甲為去乙公司之在途期間發生車禍,因此勞工保險局應以乙公司所投保之薪資為準
  • C 甲在同一月份有 2 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勞工保險局應以所有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D 甲可自行決定,依乙公司或丙公司投保薪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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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勞工為了家計同時兼任兩份工作且皆有投保,當他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時,法律為了確保行政效率並兼顧「最有利於勞工」的保障原則,你認為在多個投保薪資中,應如何選定計算基準,才能最符合保障勞工生活的需求,且又不必涉及複雜的加總或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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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給付的薪資計算基準

依據現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4 條規定,當勞工同時受僱於兩個以上投保單位時,平時的月投保薪資應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然而,當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並請領保險給付時,法規特別明定得為最高之月投保薪資,不受合併計算之限制。這意味著,即使甲是在前往乙公司的途中發生通勤職災,勞保局仍會依法採計投保薪資較高的丙公司($35000$ 元)作為計算傷病給付的基準,以給予勞工最充足的經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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