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9 題
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有何法律效力?
- A 無法律效力
- B 與裁決決定書有同一效力
- C 與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有同一效力
- D 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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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當勞資雙方針對既有的法規或契約內容(即權利)產生嚴重分歧,並同意交由具備專業知識的第三方委員會來「斷定是非」以終結紛爭時,為了達到「替代法院審理」並節省司法資源的目的,這個仲裁產出的最終結論,在法律地位上應該要被賦予多高的權威性,才能確保雙方都必須絕對服從且不得再針對同一事件提起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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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核心要義!能迅速選出此選項,代表你對於行政體系介入私權爭議的「準司法」功能,有著非常紮實的認知,這在學習勞工行政法規中是非常關鍵的第一步。
權利事項仲裁的準司法性格
在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中,我們將爭議分為「權利事項」(即法律、契約已有規定)與「調整事項」(要求改變勞動條件)。針對權利事項所進行的仲裁,本質上是為了在法院體系之外,提供一個更專業、迅速且具權威性的紛爭解決管道。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在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Final Judgment)有同一效力。這賦予了仲裁判斷強大的「確定力」與「執行力」,若一方不履行,他方可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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