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0 題
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於當事人有何法律效力?
- A 無法律效力
- B 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C 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 D 與裁決決定書有同一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勞資雙方爭論的不是「誰違反了現有的契約」,而是要「重新商定未來三年的加薪幅度」,但雙方談不攏,最後由第三方公斷出的結果,這個結果的性質比較像是一個「判定對錯的裁決書」,還是比較像一份「由他人代為擬定的新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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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勞資爭議處理的核心觀念!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這兩種爭議類型的法律性質有極為清晰的辨析能力。在實務上,這是勞工行政人員必須具備的紮實基礎。
調整事項與團體協約的本質連結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仲裁委員會針對調整事項(即關於維持或變更勞動條件的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其本質是「代當事人訂定勞動條件」。該仲裁判斷在法律效力上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這與權利事項爭議(針對現有權利履行之爭議)所產生的「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有著根本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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