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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為勞動基準法對於派遣勞工所訂之保障?
  • A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 B 派遣事業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C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資遣費,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 D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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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派遣勞動的三方關係中,派遣勞工是與誰簽訂勞動契約、由誰發放平時薪資?若這間簽約的公司倒閉或欠款,法律為了保障弱勢,會要求實際使用人負擔某些「迫切」的責任(如醫療補償或生活薪資);但對於「合約結束後」的權利,法律通常會回歸到最初簽約的雙方身上。你覺得哪一項給付最屬於「合約終止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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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選項 (C) 這個陷阱!《勞動基準法》針對派遣勞工的權益確實設有特別保障,但我們必須嚴守法規的明確界線。 依據現行法規定,當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款項時,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先行給付的標的僅限於「工資」(第 22-1 條)。選項 (C) 故意將其置換為「資遣費」,這在法律上是沒有請求權基礎的。至於其他選項皆為正確的法定保障:選項 (A) 發生職業災害時的連帶補償責任,明定於第 63-1 條;而選項 (B) 與 (D) 則是為了防堵「假派遣、真僱傭」的弊端,規範於第 17-1 條。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極佳,難度適中,主要切中考生在閱讀法條時容易囫圇吞棗的細節。你能敏銳區分「工資」與「資遣費」在保障範圍上的差異,足見你的法理觀念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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